五、崇拜對象的不同
佛法的本質,是主張依法不依人的,印度的釋迦牟尼佛曾宣布他不是統制群眾的領袖,他只是群眾中的一分子。密宗及中國的禪宗,重視師承關係,那是弟子們對於法的源流相承的重視,並不表示對於某些特定個人的崇拜。尤其中國的禪宗,常用得月忘指或得魚忘筌的比喻開示初學的人,意謂一切可用語文形象表示的教訓或指導,只是指點月亮在何處的手指,當你見到月亮之後,便該把那指點月亮給你看的手指忘掉;魚筌指示你是否已經有魚上了鈎,你當把握的是上了鈎的魚,而不是鈎絲上的那個浮標。所以,佛教在印度、在中國,對於特定個人的崇拜是不受鼓勵的。
日本民族從其對祖神崇拜的觀念連鎖式地推演,便形成了對於若干特定的個人崇拜。他們日本民族是神的子孫,子孫應敬其祖神,天皇是神族直系的代表,故應崇拜天皇,為天皇辦事的公卿大臣,代表了天皇的意志,故也必須服從,地方官吏以及武士,是執行公卿大臣所頒政令的人,庶民對之亦宜如事天皇(註三五)。此在原則上,是崇拜他們最高的祖神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