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次又是一個翁媳通姦的例子。原因是猶大的長子死了,長媳他瑪無後,「她就脫了作寡婦的衣裳,用帕子蒙著臉,又遮住身體,……猶大見她,以為是妓女……便轉到她那裡去說,來罷,讓我與妳同寢。」(〈創世記〉第三十八章)但當猶大明白是他的長媳以後,卻說:「她比我更有義。」這個故事告訴我們,猶大不但亂倫,而且極愛亂淫。不過我們應原諒其中的當事人,因他們還是草莽時代的野蠻人哩!所不解者,如今二十世紀的許多人,竟會把這當作天經地義的經典來傳頌。
我們再看看女人的地位,是不是男女平權的?
〈創世記〉第二章第二十二及二十三兩節中這樣說:「耶和華上帝用那男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……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,肉中的肉,可以稱她為女人,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。」可見《舊約》根本不給女人於獨立的人格了。又〈創世記〉第六章第二節:「上帝的兒子們,看見人的女子美貌,就隨意挑選,娶來為妻。」那麼這與土豪劣紳強霸良家民女,又有什麼不同?
至於說到《舊約》中的夫妻制度,更是荒唐,自亞伯拉罕起,所有的繼承人,一向都是多妻制度,並且越到後來,數字越多,比如大衛王,他在謀殺部將烏利亞,奪得拔示巴為貴妃以前,就有六個妻子,以後還有兩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