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美國設立中華佛教文化館紐約分館,定可成功……。」
又在一九七七年八月十四日給我的信中,提到了他老人家,已有遺囑,交代如何處理他老人家的身後事說:「余已立下遺囑,將來死後,既不開弔,又不超度,火化後,葬於臺灣海峽。世上本無我,又何必多留一個殘骨。」
東老人的正式遺囑,一共留下三封,最早的一封,寫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日。那是東老人心情最沈重的時期,因為我是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日自東京初渡太平洋,飛到美國的舊金山,同月十六日抵達紐約市。我在離開日本之時,給東老人寫信遙遙地向他告假西行,他沒有回信。在他老人家的印象中,聖嚴走得更遠了,回國繼承文化館的可能也完全消失了,所以寫下了第一封遺囑。其中沒有提到我的名字,更未提到本館關係人包括徒弟、徒孫,及住眾的任何一個名字。他在說明幾筆不動產的地段番號之後,特別強調地說:「(不動產)均屬鐙朗節省減用所致,其他不動產有限。鐙朗身為佛教弟子,所有動產及不動產,均屬佛陀所有,除興辦佛教教育文化事業及社會慈善事業,用報佛恩及社會恩外,任何私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動用上項財產(包括依鐙朗出家徒子徒孫在內)。」
東老人屢次說到,他的財產不得歸任何私人所有,這是很不容易的觀念,他雖視文化館為小廟,卻無子孫私下授受的小廟作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