悼念‧遊化 33

他要把財產用於佛教教育文化及社會慈善事業。這封遺囑中主張以其全部財產的三分之二,創辦一完整健全的佛教學院,復以三分之一,興辦一高級靜修院,專供社會孤獨老人靜養,以極廉價方式,將靜修院房子售給老人,盡其生前居住,死後仍歸常住。

在人事方面,這封遺囑所提到的是:「凡在本館居住十年以上,均視常住人,對鐙朗財產有發言權及主張權利──只要不違背余之素願,質言之,不為自己而為佛教、為大眾者,均應予以重視。妙、煮雲法師、張少齊居士、張伯英居士、張國英居士、王士祥居士等,對本館關係極為密切,因此,鐙朗生後一切事宜,都遺囑於他們,並請伊等,依照鐙朗素願,組成董事會,措以鐙朗動產及不動產。」

依照法律觀點,遺囑若有幾封,便以最後一封為準則,東老人自己也聲明以最後一封為準則。但他後面兩封之中,有「前後遺書合併辦理」及「其餘留作參考之用」的字樣。故在由我籌組財團法人之時,引起了一些困擾,有人把「合併辦理」及「參考」,解釋成:人事上的安排,應三封視作一封的三個部分。因此,誰當董事及董事長,就產生了爭執。依照文字的涵義看,應該不成問題,第二封之中所說「合併辦理」,是指財產的所在及處理方式。第三封之中的「參考」,是指在他去世後對他後事的處理方式:不開弔、不發訃聞、不傳供、火化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