骨灰投於海。不是把三封遺囑中所提到的人,全部選為財團法人的董事。此從東老人給我其他的幾封信中,亦可看出。可是,第一封遺囑是從保險箱中首先被發現,第二封及第三封,是隔了一天之後,相繼依次發現的。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點,邀請臺北的諸山長老開涅槃會議,打開東老人房中的保險櫃,發現第一封。同月十八日下午,諸山再聚會文化館,複查東老人房中文件,又於他的寫字桌抽屜中,發現了第二及第三封,此時除了聖嚴本人,尚有妙然法師、成一法師、聖開法師、鑑心尼師、張少齊、張國英、王士祥等居士在場。
在發現第一封遺囑,未見有我的名字,而且我也沒有在文化館任滿十年,連發言權及主張權也沒有,我的責任和義務,乃在如何為恩師盡孝盡敬,如何以自修及弘化來報師恩於萬一。文化館如何處理,既有遺囑,便不必要我擔心了。但我相信,一定尚有另外的遺囑,否則他在給我的信中,所提到「余已立下遺囑」交代不開弔、不超度、火化後葬於海的事,怎麼未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寫的那封遺書中見到呢?不過我唯恐牽涉到籌組財團法人的麻煩事,所以,我未把東老人給我的私人函件(後來發現他的日記中亦有類似的記載),拿出來告訴任何人。
結果,接連發現了第二及第三封遺囑之時,我好像一下子就老了十歲,突然被一副重逾千斤的擔子壓住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