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須用法律處理時則用法律。

「情」,一般多是自私的、不清淨的;無私的情即是慈悲,便是清淨的「情」。「理」應該是好的,但若是一味講理,會使人生活得不自在,凡事「一個鏍絲一個釘,一個蘿蔔一個坑」,把人當機器來處理,絲毫沒有通融和轉圜的餘地。因此,對於大原則或自己的問題,我們要用「理性」處理;至於小枝節上對他人的困難問題,我們要用「情」處理。如果反過來,對人只是用理、對己只是用情,那就麻煩了。所以「情」與「理」應視事情輕重來處理。

其次說到「法」。法不一定合理,法和情也不相同。法是大眾所共同遵守的規則,是可以修正的,但當多數人認為必須用它時,我們就該遵守它。

可是,現在社會上有許多人追求不合理、不合法的利益。所謂「不合理」,就是不肯付出自己的努力與代價,而希望憑空得到利益。若獲利而不合法,即做了大眾所不允許的事。

有位海防軍官告訴我,國內許多漁船出海到大陸買魚,然後回到臺灣賣出。於法,這是走私的行為,漁民卻認為向大陸買魚花費的時間少、成本低、賺的錢也多,何樂不為?況且能替國家節省能源、賺取更多的利潤,因此希望法律能夠改變。對於這種站在一方面合理、另一方面不合法的事來說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