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六中,舉出了佛的十三位大弟子,他們各有一種第一的特殊性格,也各有他們共同修學的伴侶。
3隨時毘尼與隨方毘尼
毘尼就是律制。律制的性質和現代各國的法律相同。法律乃為各個國家民族之風俗與習慣的延伸。佛教的戒律條文之中,有的根本不適於在印度以外的地區來實行,這就是它有地方性的色彩。有些規定,根本是由於隨順當時民間乃至外道的習俗而制。後世的律師們,為了尊古崇佛,所以不敢改動。其實,佛在《五分律》卷二二中已經明白地告訴了我們:「雖是我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皆不應用;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」這叫作隨方毘尼。根據隨方而變的原則,自亦可以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作適應性的求變,仍為佛所許可。
4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
佛法的法性,本來如此,永遠公開,不是由佛出世而重新創造。佛法是宇宙人生的原理,證此原理者,便能解脫。若能將其所證的宇宙人生的原理說出來,就是佛法。若其所證的程度與釋尊相同,他便是佛。所以,佛與佛子的差別,不過是對這原理所解(證悟)的程度不同,而不是本質的不同。證得一分原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