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說燃頂的動機是出於戒師的規定,燃頂的目的,則皆在於偽善虛榮及面子的鼓勵。這種批評,未免太過。勉強人家燃頂,固然不對,難道自願的燃香,也不許可嗎?難道就不承認宗教情緒的具體表現嗎?我們批評時弊,是對的,如要離開宗教的本位,便錯了。否則,與胡適罵佛教的羅漢、和尚、尼姑都不思做人,有什麼不同呢?

還有人做考據工作,以為和尚燃頂,是出於清代順治皇帝的殘酷通令。我不知道這有什麼信史可以作為根據,我卻可以證明和尚燃頂,並非始於清代順治的通令。明末崇禎五年(西元一六三二年)蕅益大師三十四歲,結夏安居,燃香十炷,自恣日更燃頂香六炷,得沙彌菩薩戒(見《靈峯宗論》)。這比順治元年(西元一六四四年),早了十二年。蕅益大師以前,燃頂者,自亦不無先例。可見和尚燃頂的苦行,並非始於順治的通令。

誠然,中國受菩薩戒的第一人,是東晉末年的道進律師,他以三年的時間,在佛前感發菩薩戒體,但也未見其有燃頂的記載。以後求受菩薩戒者,雖然鼓勵讚歎苦行的功德,卻也未有規定非要燃頂不可。所以今天的我們,不得貿然廢除燃香,也不必規定新戒非要燃頂不可。我寫此文,知我罪我,其誰人歟?

(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四月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