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老人的確是交代下了一些產業,但不動產在成立財團法人之後,就不能動用了。現金部分,他在遺囑中也自稱有限,除去了圓寂時間的費用外,又因繳納以下多筆款而告用罄:1.老人在生之日,未能辦好法人登記,以其個人遺產捐助變更為財團法人名下時,必須照章課徵遺贈稅。2.東老人生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下的文化館地基,繼續以一年多的時間付清尾款。3.東老人已申請要買文化館另兩筆地基,有一百多坪,在不久之後,我們也替他買了。4.東老人在生時,代替信徒及原住眾經手的有幾筆款子,不論有無單據,一律代為償付。

這絕非東老人始料所及的,也無形中變成了我的負荷。所以當我承擔起繼任人之後,即在東老人的遺像前稟告:1.盡力維護原有住眾生活,2.竭智實踐東老人遺志,3.絕不動用東老人的遺產。東老人的遺志可在其遺囑中一再見到,乃是「興辦佛教教育文化事業及社會慈善事業」。

自回國後,我仍有一半時間在美國,行政事務便倚重方甯書董事,財務則交由鑑心當家師代勞。記得我在國內的第一次過年,當家師向我訴窮,我便把皈依弟子們供養的拜年紅包,悉數轉交給常住,嗣後數年都是如此。東老人過去的經營方式我不會,事實上,我也不清楚他老人家的經營之道。加上我業重障深,福薄慧淺,從未有過經營道場及調教住眾的經驗。對於人事的處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