做父母的若在生前分配財產,只能先把一半,最多三分之二,分給兒孫,另外的自己留著,將來是否要給兒孫,可以遺囑方式另行處理。把錢財分配給子孫時,也要有智慧,因為分財產很不容易做到恰到好處而且公平合理。例如,有的孩子自己有能力,根本不需要父母的錢;有的孩子年紀還小,尚未獨立,可能需要多一點保障等等。這些問題都必須考慮到。父母作好計畫後,再召集子女來說明討論,務必使得大家心服口服,不可私下授受,以免子女對父母產生不滿、怨懟的情緒,也促成子女之間的彼此嫉妒,將來還可能造成恩將仇報的天倫慘劇。
如果子女並不需要父母的財產才能維持生活,那麼父母當為後代的子子孫孫修功積德,用兒孫的名義,把財產捐給宗教慈善社會公益團體。在歐美社會的風氣,子孫多半並不期待父母的遺產,父母也不認為財產一定要給已經獨立的兒孫。他們年紀大了,就把財產捐給教會,存入天國,由教會來處理這些錢,用於宗教福利事業及社會慈善事業。
在臺灣,也可以鼓勵大家接受這種新觀念,它的好處是:1.兒孫以自己的能力賺到錢財,雖然比較辛苦,但能幫助他們腳踏實地為生活打拼,成長得更加健康茁壯。2.把錢捐作社會慈善事業之用,就不必擔心有敗家子出現,這樣對父母本身、對子孫、對社會,都有正面而積極的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