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使政府與佛教打成一片,並不容易;然在君主權力至上的北族國家,把世間的皇帝,與出世間法的佛教,相互結合而無矛盾的情形,早在六朝時代,已經見到。
第四節 元朝對於佛教的統制
元世祖至元六年(西元一二六九年),設置總制院,作為處理佛教及西藏關係事務的機構,後又改稱宣政院。這一機構,直屬帝師,故對作為一般行政機構之核心的中書省而言,完全是獨立的。因此,帝師命令的行使,即具有和皇帝詔勅同樣的權威。宣政院的長官,稱為院使,定員兩名,必須由帝師推舉的僧人擔任。其下有同知、副使、參議等職,各為定員兩名,乃係採取僧俗併用的方針。後來,隨著帝室對於喇嘛教的優遇日隆,而將此一機構擴大,到了文宗天曆二年(西元一三二九年),院使的人數,已增至十名之多。
對於南宋的故土,江南地方,元世祖時,在杭州設置江南釋教總統所,以之統領其管內的教團,開始即以喇嘛擔任此一機構的長官,稱為總統。到成宗大德三年(西元一二九九年),即將此一機構,合併於原先的宣政院。文宗時代,實行統攝佛教的制度改革,在中央的宣政院之下,全國各地分設十六個廣教總管府,將佛教教團納入劃一統領的組織之內。此後不久,宣政院的舊規再度復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