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佛教史概說 210

而以日常生活為主的,近於儒教倫理的東西。雲棲祩宏,基於功過格而有《自知錄》的撰著,即係受了功過格的影響。

第六節 砧基道人


明代佛教的另一特色,是融入於社會風俗中的,以執行死者之葬儀及追善供養等的儀式為職業的僧侶之存在,被稱為瑜伽教僧及火居應赴僧者,又因財政困難,廢止了寺領土地之免稅特權,作為寺院經營維持而購進或受施寺田的田糧賦稅,置有稱為砧基道人的在家管理者,僧侶與此無涉,在明太祖洪武十九年(西元一三八六年)即作規定。如此一來,寺院與官吏富豪之間,沒有直接交涉的必要,不用說,也就防止寺院勢力的擴大。

第七節 奏請整肅佛教


雖然屢次下令,限制出家,畢竟,僧侶的總人數,已超過五十萬,此對國家的消長,也成了重大的問題。像起於元朝末期白蓮教匪那樣的事件,即有洪武十九年的彭玉林,明武宗正德七年(西元一五一二年)起於河南的趙景隆等,屢有所見,乃為社會釀成了不少的動亂。因此而有朝臣,屢上奏文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