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著如此低階地位僧官的自我束縛,嚴格地限制著寺院的新建與出家得度及僧尼的行為,在這樣法制下的佛教,失去了宗教活動的自主性,因而,僧尼及寺院的增加,也無能為國家的建設,提供力量,這是基於用儒教國家的傳統立場,來衡量佛教的必然結果。例如清世祖順治二年(西元一六四五年)禁止僧尼道士,與俗人混雜居住,也不得於街市募財;清聖祖康熙十六年(西元一六七七年)禁止京城的寺廟向民眾說教。這樣一來,固然整頓男女混雜的風紀,同時也將寺院和民眾隔離。從這民眾教化的情形,也可以看出,在異民族統治漢民族的特殊政情之下,是如何地作具體的處理。
第二節 清朝的民眾教化
滿清朝廷,在統治著具有高度文化漢民族的過程中,在作為維持其政權的重要政策之內,堪加注意者,乃為對於從來不加拘束的庶民階級,作了教化的工作。由來中國的為政者們所擔心的,是為表現對於政治的不滿,而發生於庶民社會的宗教叛亂;清朝為了緩和民眾對於政治的不滿,並且根絕宗教的叛亂起見,便以實施民眾教化,直接號召下層社會,普及封建的儒教道德,以達成其政治權威感滲透的目的。此一具體的政策,即如清聖祖康熙九年(西元一六七〇年),